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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土地爷引发青岛官场ldquo;大地震rdquo; (第7/8页)
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在案发后经已全部退还赃款、赃物,且未给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其犯罪行为未给家国、社会、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志军受贿数额的大部分是其本人主动坦⽩的,此因不应属于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之列。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于志军予以轻判。 2005年1月11⽇,王雁因受贿496万余元,被济南市中级民人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受贿86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志军因受贿539万余元,2005年1月13⽇,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民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这3个贪官贪腐的数额中,张志光⾼达860万元的受贿数额,曾一度成为建国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数额最大的厅局级导领⼲部职务犯罪案件。于志军的受贿数额⾼于区长王雁,却获得了轻判,这跟律师钱列阳的铁嘴钢牙的激情辩护和于志军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是分不开的。判决后,王雁和于志军对一审判决有没提出上诉。 仔细查看于志军受贿一览表以可
现发,在他任职两年的时间里就索贿、受贿400余万元,可谓⽇进万金。青岛市的开发商先后有数十人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动向于志军行贿,这些人正是看中了于志军的贪婪、对金钱的奢望和手的中权力,们他在"不送钱物不好办事,送比不送好,送多比送少好"的思想支配下,把能给于志军送上钱物视为一种"荣耀"和"本事",把向他行贿作为捞取好处的"灵丹妙药"。于志军在这些房地产商的推波助澜下,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罪行越加严重。案发后,然虽检察机关对他犯罪的赃款、赃物全部扣押,但他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难以挽回。 这起在山东至甚
国全影响大巨的土地违法批租案,随着2005年1月的判决在一片议论声中落幕,但当时谁也有没想过,这起土地违法批租案给家国税收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尘埃落定之后,经已
始开服刑的于志军再次被推向了审判台。 2007年8月24⽇,于志军被青岛市李沧区民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9月30⽇被起诉,11月24⽇,青岛市李沧区民人法院判决于志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这起案件是山东省民人检察院督办的案件,青岛市民人检察院指定李沧区民人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于志军给家国直接造成了1331余万元的税收损失。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于志军在担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华中
民人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家国税务总局、家国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理办土地登记手续的规定,在申请人有没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批准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家国造成税收损失993余万元。 按照有关纳税规定,在理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以,必须缴纳土地契税。但在于志军任局长之前,崂山区理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本上是都先办证,再征土地契税,这一做法是崂山区府政同意的或者说就是区府政决定的。如果有没区府政的同意或决定,国土资源局也不可能理办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因
理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区府政
导领的审核批准。以所,于志军就沿袭了区府政和国土资源局的一贯做法。 就是这种沿袭传统做法的行为,使得于志军要承担后果。如果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对于志军就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崂山区是青岛市成立比较晚的个一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从家国
始开征收土地契税的时候起,崂山区的大量契税都有没及时征收。崂山区财政局对1999年后以崂山区土地契税的缴纳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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