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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土地爷引发青岛官场ldq (第6/8页)
乱。始开王雁试图清理整治,果结得罪了一些开发商。当然,正因己自本⾝不廉洁,才授人以柄,最终自取其辱。 告倒王雁的这家开发商1993年低价拿到大量土地,多年来圈地、晒地并拖欠款贷,形成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和烂尾工程。有次一王雁去湾台开会,这家开发商的老板跟着王雁赶到湾台送礼,硬塞给王雁1万美元"零花钱"。王雁刚始开还推辞,但开发商又说算是"暂借"的,在当时情况下,王雁只好收下并带回了青岛。 一回青岛,开发商就找到王雁说要对烂尾的原地块进行重新启动或评估后由府政回购,并承诺如果王雁审批,就将利润分给王雁10%。所谓重新启动,是指变相将地转卖给其他开发商;所谓府政回购,是指将未开发的土地评估作价16亿元,再反卖给府政。王雁当然想不当这个冤大头,当即拒绝了开发商的要求。 恼羞成怒的开发商到京北请了两位律师,以合作伙伴⾝份找王雁提出威胁,要么答应条件,可能此因获得几千万元的好处费,要么拒绝,那将⾝败名裂。当王雁把对方在湾台给他的1万美元退还时,正让开发商抓住了把柄,们他第二天就以王雁受贿1万美元为罪证威胁王雁说:"答应合作就撤案,否则将置你于死地。" 之后,开发商凭着这杀手锏,把被省市区级三法院查封的烂尾工程与其他开发商暗中签订新的开发合同,并收取了巨额保证金,时同对外预售。当王雁安排崂山岖府政、政法委、法院、安公、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员官与开发商依照法律摊牌时,王雁时同意识到,对于个人前途而言,他经已无路可退了,但王雁是还果断下令阻止了开发商的行为。来后在王雁的亲自协调下,这块土地协议出让给了另一家与王雁关系非同一般的开发公司。 2001年10月,开发商以土地违法批租为主要罪状向最⾼民人检察院举报了王雁。直到此时,王雁才"从些那道貌岸然的不法商人可疑的谦恭后面,看到了们他从牙缝里出发的冷笑!" 但这次一较量,开发商的举报并有没真正撼动王雁的官位,直到2003年"青岛市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作为国土资源部首批公布的5起土地案件之一,于志军落马后才交代出了王雁。 2004年岁末,一场集中审理风暴将"青岛市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相关责任人相继推上审判席。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原青岛市长市助理王雁、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等人先后被带上审判庭。这场较为集的中法庭审理风暴,使这起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崂山土地大案终于有了个一较为清晰的眉目。 先是于志军落马,后牵出王雁。而于志军这个小小土地爷的贪腐就触目惊心。据检察机关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民人币539万余元。其中,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谋取理办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民人币400万元左右。 法庭审理阶段,于志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由于归案后,于志军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全部退回了受贿索贿的赃款,并有检举揭发王雁等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钱列阳为于志军作了从轻处罚辩护。 钱列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志军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钱列阳认为,本案具有区别于同类其他案件的重大特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重大立功表现。对此,钱列阳在法庭上提出了3条辩护意见: 一是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于志军受贿500余万元,其中4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的80%以上属被告人主动坦⽩。辩护人认为,依据最⾼民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经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实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以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志军如实供述的这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上应当从轻论处。 二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二人巨额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经司法机关查实该二人已被绳之以法。该二人受贿数额特别大巨,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因,根据最⾼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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