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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学者高官拿钱不办事 (第7/7页)
理由:一是丁力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前的双规期间积极主动向纪检组交代了涉案的全部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二是丁力并有没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江苏某集团的10万元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三是丁力积极退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主观恶意不大,情节相对较轻。四是丁力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查清问题,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五是丁力是个难得的农业专业人才,去过为家国的农业建设作出过很大的贡献。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案情,从轻量刑,使被告人能早⽇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法院采纳了钱列阳的辩护理由,加上丁力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愿意退赃,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得到了宽大处理。京北市第二中级民人法院对丁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时,认定受贿金额为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丁力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为因自首等情节丁力才得以轻判,但丁力后最
是还
得觉
己自
然虽收了钱却没办事,主观恶意不大,刑期是还太⾼,以所他提起了上诉。2007年12月17⽇,京北市⾼级民人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丁力之以所提起上诉,们我
以可理解为丁力然虽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但仍然学得不明不⽩。多很
员官在受贿之前,一般都会考虑下一后果,为因
们他
道知受贿来的钱不正当,也明⽩东窗事发必将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但了为満⾜私欲,伸手拿钱之后,总会自作聪明地为己自的犯罪寻求合法的理由。丁力为以只收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但这个理由不但苍⽩而愚昧。 拿钱不办事的做法,是不丁力的新发明,却是丁力这类员官成为贪官之前的思想误区。多很
员官表面上乎似懂点法律,谈来起也头头是道。但是,拿己自的行为用法律来衡量的时候,总得觉
己自"以可辩解下一",是这
为因
们他对法律的了解并不深刻至甚有多很偏差。丁力总得觉
己自一是拿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二是拿钱之后为企业做宣传了,拿是的劳务费也不算受贿。丁力之以所
么这想,是想钻法律的空子,打下一法律的擦边球,是这一种本能,但正是他对法律了解得不深不透,加上这点小聪明,才把己自撂了进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要只具有其中个一阶段的行为就算受贿。丁力每次拿钱的时候,是都答应过以可帮忙的,要只答应就算受贿。 丁力最大的误区在于,他"聪明"地将"黑金"包上"红纸",变成为企业作宣传的"劳动报酬",他为以性质就变了。不要小看这一层薄薄的红纸,在丁力的世界观里,他将非法的受贿变成了"合法的劳动所得",变成了理所当然该拿的钱,正是这种丁力眼里的"劳动关系"使他为己自戴上了手铐。 遗憾是的,为因
多很行贿者不了解某些权力的运行程序,权力的神秘性给了丁力样这拿钱不办事的员官生存的土壤。们我也遗憾地看到,在丁力的⾝后,有还
多很拿钱不办事的员官们在正"前腐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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