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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特殊的辩护技巧 (第1/3页)
(1199) 特殊的辩护技巧 “年龄多少?家住何处?在现的职业?” 熊瑶月在班长的目光逼视下,不得不量尽正经地扮演审判长。 我照着剧本回应道:“我今年16岁,家住西城区建设路,被捕前以我是西城区中学⾼中一年级生学。” “你前以有有没受到过法律处分?” “有没。”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留拘和逮捕的?” “为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2月14⽇被刑事留拘,2014年1月3⽇被逮捕。” 接下来熊瑶月宣布了法庭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各个涉案人的权利,读错和漏读的地方有不少,让下面的同学笑个不停。 “笑么什笑?”熊瑶月模仿周星驰在《九品芝⿇官》里面的语气,重重敲了下一黑板擦道,“刚才本官念了半天们你都没听见吗?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根据《华中
民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以所从理论上来说,们你这些观众是都不存在的!” 庄妮在旁边有气无力地纠正道:“是第152条才对。” 好不容易把同学们的笑声平息后以,终于进⼊了法庭调查阶段。 作为公诉人的班长起立并始开宣读起诉书。 “西城区民人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字(2013)第6号。” “被告人叶麟,男,现年16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被捕前系西城中学⾼中一年级生学,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 “…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安公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叶麟自2013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內。2013年12月13⽇,被告人叶麟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西城区二十八中外面的一巷道內,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生学耿⽟红、宮彩彩二人进行抢劫,抢走耿⽟红现金民人币10元,抢走宮彩彩现金民人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耿⽟红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擦,庄妮这剧本写得也太损了!我无钱上网也不至于去己自的⺟校抢劫大喇叭和宮彩彩啊!且而总共只抢到了15元,真是丢尽了強盗们的脸!宮彩彩作为⽩富美⾝上么怎可能只带五元钱现金呢?庄妮你从网上扒来的这个剧本根本就有没做用心修改,是只单纯了为黑我吧! “所抢民人币均被被告人叶麟上网挥霍。2013年12月14⽇,被告人叶麟又再次来到二十八中附近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耿⽟红现发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叶麟抓获并送交安公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华中
民人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华中
民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冗长的陈述完结之后,快要睡着的审判长熊瑶月揉揉眼睛,照着剧本对我道问:“被告人叶麟,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有没意见。” 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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