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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作家路遥的后官司 (第5/6页)
116;平在1999年10月31⽇前出版该全集,确保在1999年12月31⽇之前出版。” 1999年路茗茗经已年満18岁,而签订出版合时同,出版社只跟林达签订了出版合同。是这
来后导致著作权纠纷的主要起因。 两上法庭,争取著作权只为路遥作品有序出版 选定一家国內权威的出版机构,更好地出版路遥作品,成为路茗茗成年之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协调了各家出版路遥作品出版社的关系之后,路茗茗始开与出版《路遥全集》的广州出版社和太⽩文艺出版社进行协商。 由于路遥去世后他的遗产由妻子林达和女儿路茗茗共同继承,而此时林达女士经已改嫁,路茗茗经已长大成人,了为让路茗茗更好地行使路遥作品著作权,2003年元旦,林达与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双方就路遥生前所有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事宜达成协议,由路茗茗全部继承路遥作品的权利。 取得⽗亲全部作品著作权之后,路茗茗以完整著作权人的⾝份,在成年之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路遥作品的著作权益。 2003年4月13⽇,在与广州出版社多次电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路茗茗给出版《路遥全集》的广州出版社社长写了一封信,路茗茗在信中样这写道: 我仔细地看了当年贵社和陕西太⽩文艺出版社与我⺟亲签订的关于出版《路遥全集》的出版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我将合同条款与贵社履约行为进行了比照之后,现发贵社存在一些违约行为。此因,我正式向贵社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请们你予以书面答复。贵社存在违约事实如下:一是《路遥全集》出版销售的方式不妥,贵社采取拆卖的方式出售,不符合全集出版的惯例;二是出版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贵社出版时间大大晚于合同规定期限;三是1999年签订的3份出版《路遥全集》的相关协议,未经我同意签字,此时我经已年満18周岁,应是著作权人全部签字才生效,故该协议视为无效;四是2002年贵社重印《路遥全集》后,至今未寄出样书,经多次长途电话与责任编辑联系,仍无果结。 收到路茗茗的来信后,《路遥全集》的责任编辑杨斌女士于2003年8月13⽇给路茗茗作了书面答复: 一是当时与太⽩文艺出版社及我社签订合同是的你⺟亲,你也提及今年初你⺟亲才授权你处理,那么之前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二是然虽1999年著作权法取消了10年最⾼期限(专有出版权期限),这说明进一步市场化所有年限均可⾼低,当时定10年是分十正常的,大部分出版社都么这做;三是关于报酬40元/千字,这对于二次出版并不低;四是们我第次一印刷的包装⾊彩然虽
是不
分十鲜亮,但是用纸、装订都有没任何质量问题,且而
们我
经已针对市场需求更改了封面;五是关于出版时间,为因市场风险问题,加上太⽩文艺出版社交给们我的胶片错漏之处还多很,们我全部校对两遍后才付印,另外我个人照顾家庭的原因,2000年4月我才始开全集的出版工作,但是还在书市前将其推出,是不在有意拖延;六是样书经已邮寄;七是你提出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八是如果你单方取消合同或授权第三方出版,们我必定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广州出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达转授著作权继承权的正式授权书,且而要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以便将之后的稿酬支付给合法继承人路茗茗。为此,2003年9月10⽇,林达和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但是,路茗茗和广州出版社此因
始开僵持来起。 在路遥去世12年之后的2004年11月,他的名字始开与法院联系在起一。 2004年8月24⽇,路茗茗把广州出版社、太⽩文艺出版社和⺟亲林达告上法庭。2004年11月,这场关于《平凡的世界》的著作权纠纷在中一院开庭审理,路茗茗向两家出版社索赔经济损失近20万元,意欲收回《路遥全集》的出版权。 路茗茗在起诉书中称,路遥去世后,其所有作品著作权由其妻林达和其女路茗茗继承,林达与路茗茗达成协议,约定路遥所有作品著作权由路茗茗一人继承。原告路茗茗现发两被告于2003年12月非法出版《平凡的世界》5000册,犯侵了其著作权,原告路茗茗认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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