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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ldquo;飞单rdquo;骗局 (第6/7页)
被告人陆锋参与票据诈骗12起,诈骗民人币7000余万元;被告人沈恺平参与票据诈骗16起,未遂1起,诈骗民人币1。2亿余元;被告人张重德参与票据诈骗9起,诈骗民人币4900余万元;被告人张小龙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民人币1999万元;被告人莫小军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民人币997万元;被告人陈杰参与票据诈骗2起,诈骗民人币1496万余元。 行银追贷,牵出京城亿元诈骗案 如此狂疯作案是如何被现发的呢?这还要从1995年说起。1995年9月,中恒公司将办公地点迁至京北市市政某公司院內,两公司合作开发南洋大厦。1996年4月,市政某公司决定在朝阳一块自用空地建设住宅小区。在盖4号塔楼时资金不⾜,陆锋提出由中恒公司出资建设,双方签订联建协议:“4号联建楼,市政某公司出地,负责施工;中恒公司支付总投资民人币6686万元(后追加封阳台民人币162万元,合计民人币6848万元),投资价次一性包死,不受政策性调价影响。该楼建成后归中恒公司所有,市政某公司在政策条件具备时,协助理办产权过户手续。建成后,市政某公司使用总建筑面积的45%,中恒公司占有总建筑面积的55%。”到1997年11月竣工时,中恒公司已实际投资民人币6750万元,尚欠工程款民人币98万元。 1997年11月,中恒公司累计在华夏行银欠贷本息合计民人币6500万元。华夏行银多次追讨。1997年12月,中恒公司董事会决定: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行银
款贷
民人币90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中恒公司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行银
款贷
民人币8500万元,先偿还先期本息6500万元,贷期一年,即从1997年12月31⽇至1998年12月30⽇,利率7。92‰。陆锋提出,由于欠部分工程款,4号楼有没
理办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到实地考察进行评估,认为4号楼价值民人币1。3亿,以可抵押款贷9400万元。行银要求陆锋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市政某公司对4号楼的联建和产权关系。陆锋了为拿到款贷,仿照市政某公司旧文件样式,自拟了一份确认书,內容是市政某公司同意陆锋全权处理4号楼,以可转让、抵押、出售等。陆锋在成敬和沈恺平的帮助下,用电脑扫下公章,打印上去。并一式两份,一份给了公证处,一份给了行银作为款贷质押文件的附件。行银
有没进行核对,就于1997年底向中恒公司放贷8500万元,并收回中恒公司此前欠贷本息6500万元。余下的款项,中恒公司付给市政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尾款,投资到下属南光电子有限公司、京北南华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邛崃市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以及拍摄电视剧《张思德》等。 1999年初,华夏行银又多次找陆锋要求偿还款贷,并于5月向京北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同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6月1⽇,京北市二中院查封了4号楼,要求市政某公司提供4号楼有关建设文件。同月3⽇,市政某公司以陆锋伪造文件,将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安公机关报案。7月14⽇,陆锋因国中工商行银
京北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非法拆借资金1。4亿元案被监视居住。8月9⽇,因涉嫌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被刑事留拘,9月16⽇被逮捕。本案其他人员的有相继自首,的有被抓获归案。 关于陆锋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一事,法院查明:然虽市政某公司未将4号楼交付给中恒公司,但根据两公司签定的联建工程合同和中恒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中恒公司实际上经已拥有了4号楼的相关权益。中恒公司以4号楼的使用权做抵押向华夏行银
款贷,并非提供虚假抵押,陆锋等人伪造的文件不能对中恒公司的还贷保障能力产生实质影响,且而中恒公司亦不能成为款贷诈骗罪的主体,故被告人陆锋、成敬、沈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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